成渝金融法院發(fā)布2025年度十大保險糾紛典型案例
2025-12-23 21:12:34 來源: 第1眼TV-華龍網

第1眼TV-華龍網訊(記者 張佳雯)今(23)日,成渝金融法院發(fā)布2025年度十大保險糾紛典型案例。
成渝金融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梁詠蜀表示,此次發(fā)布的案例聚焦保險糾紛中的常見法律適用難點與市場新型爭議,從涉川渝兩地保險案件中精心遴選,涵蓋意外傷害、健康保險、責任保險、財產損失等多個領域。
據了解,此次案例的發(fā)布旨在明確裁判規(guī)則,引導市場主體誠信履約,助力保險行業(yè)健康穩(wěn)健發(fā)展,營造公正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
案例一:平臺責任與用戶權益——共享經濟下保險合同的實質認定
在“劉甲、朱某與某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中,法院并未拘泥于電子保單載明的姓名形式,而是堅持“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實際使用共享助力車并支付費用的用戶為真實被保險人。本案判決厘清了互聯網平臺嵌入式商業(yè)保險的復雜法律關系,強調應穿透形式,探求當事人真實意思與實質權利義務,有力保障了新業(yè)態(tài)下廣大平臺用戶的合法權益,對規(guī)范平臺經濟相關保險業(yè)務具有重要示范意義。
案例二:誠信原則的底線——帶病投保與保險欺詐的司法甄別
“寧某與某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合同糾紛案”涉及重大疾病保險中的誠信原則邊界。投保人寧某在投保前已確診冠心病并具備明確手術指征,其隱瞞病史投保并在兩年后實施約定手術索賠。法院明確指出,保險承保的是“未來不確定的風險”,而投保前已確定發(fā)生的治療事項不屬于可保危險,依法駁回其訴請。本案旗幟鮮明地否定了“帶病投保、擇機理賠”的不誠信行為,為遏制保險欺詐、維護保險市場公平誠信的基石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案例三:填補損失而非增益——雇主責任險的賠償范圍厘定
“某冶業(yè)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明確了雇主責任保險遵循損失填補原則。法院判決,雇主在工傷保險基金已足額賠付法定項目后,自愿額外支付給雇員家屬的款項,不屬于其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因而也不在雇主責任險的賠償范圍內。這一裁判明確了保險責任與法定責任、自愿給付的界限,對于引導投保人正確理解保險功能、規(guī)范保險市場承保理賠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四:最大誠信雙向約束——格式條款解釋與保險人義務
“某汽車服務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體現了最大誠信原則對保險人的約束。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未要求明確車輛使用性質并自行在保單中確定為“非營業(yè)車輛”,出險后卻以“改變使用性質”為由拒賠。法院認為,保險人的承保行為即表明其認可相關風險狀況,事后拒賠理由不成立。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適用最大誠信原則審理保險法律關系,既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也引導保險公司誠信展業(yè)、合理控制風險。
案例五:特別約定優(yōu)先——保單與條款沖突時的解釋規(guī)則
“某勞務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確立了保險單特別約定優(yōu)先于格式條款的一般規(guī)則。盡管保險條款將被保險人限定為與總包方有直接勞動關系的人員,但保險單明確將被保險人范圍擴展至項目施工區(qū)域內所有施工人員。法院認定保險單的特別約定效力優(yōu)先,實際施工人員周某屬于被保險人,保險公司應予賠付。本案明確了保險合同個性化約定的優(yōu)先效力,保護了處于信息不對稱弱勢地位的被保險人的合理信賴。
案例六:國際視野與程序正義——涉“一帶一路”貨運保險理賠
“某機場地面服務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是一起典型的涉“一帶一路”國際運輸連環(huán)賠償糾紛。保險公司在接到跨境貨損報案后放棄參與聯合檢驗,后續(xù)又對依據《蒙特利爾公約》及國際慣例協(xié)商確定的責任劃分與賠償金額提出異議。法院支持了被保險人依據國際物流多方確認的定損結果提出的理賠請求。本案體現了中國司法對國際商事規(guī)則與慣例的尊重,也為處理涉外商事保險糾紛、保障國際物流暢通提供了司法范本。
案例七:成本自擔與訴源治理——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合理邊界
“黃某甲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明確了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范圍限制。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處理自身保險合同糾紛時產生的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等,屬于其正常的經營成本或訴訟風險,無權向最終責任方(侵權人)追償。這一裁判防止了保險公司將自身業(yè)務成本不當轉嫁,避免了因保險理賠引發(fā)的連環(huán)訴訟,有效減輕當事人訴累,是司法推動訴源治理、保障實質公平的體現。
案例八:防止權利濫用——專利保險中的侵權事實前提
“某科技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涉及專利執(zhí)行保險的理賠條件。保險公司條款約定賠償的是針對“第三方侵權”進行調查、訴訟產生的費用。被保險人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最終被法院裁定駁回,意味著其指控的侵權事實基礎不成立。法院據此駁回了被保險人要求賠償相關法律費用的請求。本案明確了此類保險以存在實質侵權為前提,防止專利權人利用保險機制為缺乏事實基礎的訴訟“兜底”,引導知識產權維權回歸理性與法治軌道。
案例九:危險顯著增加——被保險人通知義務的司法認定
“譚某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直觀詮釋了“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規(guī)則的適用。被保險人駕駛家庭自用汽車,無視警示牌,多次主動涉水行駛至非道路河灘,該行為遠超正常用車范圍,極大增加了事故風險,且未通知保險公司。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保險法上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履行通知義務,保險公司免責。本案通過具體情境,向社會普及了保險契約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倡導建立健康理性的保險消費觀。
案例十:格式條款規(guī)制——兜底免責條款的效力否定
“葛某與某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合同糾紛案”直指保險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條款。保險公司設置的免責條款,將被保險人投保前任何“異常身體狀況”均籠統(tǒng)地作為免責事由。法院認為,這種“兜底式”條款無限擴大了保險人免責范圍,變相免除了其依法應承擔的詢問和審核義務,加重了被保險人責任,顯失公平,應認定為無效。本案彰顯了司法對格式化保險條款的主動審查與規(guī)制,有力保護了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督促保險公司秉持誠信公平原則設計產品。
據悉,成渝金融法院通過對新型、疑難、典型案件的梳理與規(guī)則提煉,不僅為同類糾紛的公正高效化解提供了明確指引,也為保險機構合規(guī)經營、保險消費者理性維權、監(jiān)管機構完善規(guī)則提供了鮮活的司法參考。
責任編輯:湛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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